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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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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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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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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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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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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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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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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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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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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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一般
|
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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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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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一般
|
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
|
严重
|
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
|
社团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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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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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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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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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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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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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自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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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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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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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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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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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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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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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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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社团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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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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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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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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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
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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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社团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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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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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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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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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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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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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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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社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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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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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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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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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社团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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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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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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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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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社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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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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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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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社团超出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开展活动的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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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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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违反规定强制发展会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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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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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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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社团重大活动未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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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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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社团不按规定参加接受年检的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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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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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社团登记证书遗失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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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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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社团违反《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组织机构、财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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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
||||
19
|
社团按《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该备案的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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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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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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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
||||
20
|
社团年度检验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未纠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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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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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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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
|
||||
21
|
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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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交,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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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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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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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社团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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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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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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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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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团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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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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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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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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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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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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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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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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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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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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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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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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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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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
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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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严重
|
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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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
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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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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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
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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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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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
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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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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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
严重
|
撤销登记。
|
||||
3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
一般
|
撤销登记并公告。
|
|
严重
|
撤销登记并公告。
|
||||
34
|
优抚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严重
|
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35
|
优抚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
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严重
|
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36
|
优抚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严重
|
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37
|
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被叛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处罚。
|
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
|
一般
|
中止其抚恤优待。
|
|
严重
|
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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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
一般
|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
39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
一般
|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
40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
一般
|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
41
|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处罚。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一般
|
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
严重
|
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
42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3
|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处罚。
|
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一般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
|
严重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4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
一般
|
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
|
|
严重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5
|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46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
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
严重
|
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47
|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
||||
48
|
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
||||
|
49
|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
|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警告、罚款。
|
严重
|
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
||||
50
|
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
||||
51
|
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
|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
||||
52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一般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
|
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53
|
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
|
严重
|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55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
|
严重
|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56
|
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57
|
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行政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一般
|
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
|
|
严重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
||||
58
|
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省政府《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一般
|
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行政处罚。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60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限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的处罚。
|
民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限期纠正。
|
|
严重
|
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
62
|
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民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责令其赔偿。
|
|
严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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