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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婚姻登记证明

    【 字体: 】   2015-07-15 09:28  阅读: 次  [关 闭]

     

    《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办理流程
    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当事人户口从一个辖区迁入另一个辖区的,由现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需提供证件或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2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者同时持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丧偶者持丧偶证明原件;
    4、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委托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出国人员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证件及公证后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5、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办理流程:
    1、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申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3、当事人提交证件或证明材料;    
    4、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本处原始档案保存的年限,经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后,统一使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粘贴照片(卡钢印)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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