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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民政办:
为进一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确保突发生活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开展的特困群众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救急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准绳,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完善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切实解决特困群众在生活、就医、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五个黄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特困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出发,整合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重点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其在社会竞争中的自我造血功能,促进全社会的公正、公平、和谐发展。
(二)坚持注重实效。从维护特困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目的,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依规、合理出台政策,从他们最紧迫、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着手,确保工作持续有效推进。
(三)坚持从严控制。从实际出发,控制范围,把握尺度,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根据现有财力,集中力量为特困群众排忧解难。
(四)坚持公正透明。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公示、公开,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全民参与、全民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救急难”工作不走过场、公正公平。
三、内容和标准
(一)生活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基础上提高20%给予保障。
(二)医疗救助。
1、实施定点医院费用减免。①实行区级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就诊的特困群众给予“十二免六减半”的优惠。即:门诊挂号费、门急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门诊输液费、急诊留观床位费、抢救费、透视费、院内会诊费、基本医疗护理费、医疗废物处理费、住院煎药费和空调费全免;门诊治疗费、普通床位费、麻醉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常规化验(血、尿、便)检查费减半。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住院医疗费用全免。城镇“三无”鳏寡孤独人员及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在区属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后,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由民政部门按100%给予医疗救助。
3、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有20种重特大疾病的特困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合规部分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合规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2万元。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有难以承担的自负费用,5万元以内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按20%给予救助。
4、特困精神病患者实行免费救治。需要住院的特困精神病患者在区级定点精神病医院提供免费治疗;不需住院的特困精神病患者,由区属公立定点精神病医院每人每年提供500元药物救助。
(三)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一年内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1万元至2万元救助1000元,2万元至3万元救助2000元,3万元至4万元救助3000元,4万元以上救助不超过5000元;发生突发意外事故损失在3万至5万救助2000元,5万元以上救助4000元,造成人员死亡的救助6000元;因家庭子女上学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500元。临时救助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审批。
(四)教育救助。对特困家庭中当年考上大学的子女,民政部门一次性给予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的临时救助;特困家庭中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全部实行政策内零收费,政策外的代收费用实行全额救助;达到高中相应正式录取线正在公立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学校一律减免其学杂费及住宿费,优先安排贫困助学金。
(五)就业救助。特困家庭子女中应届毕业的大学生由人社部门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享受免费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特困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由人社部门整合就业资源,根据其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及综合条件,帮助其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就业,实现家庭就业零突破。其他特困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由人社部门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提供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社保援助、免费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扶持。
(六)住房救助。
1、城市特困家庭。对符合租赁补贴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特困家庭,优先纳入配租范围,优先摇号安排。
2、农村特困家庭。对特困群众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土坯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采取以修缮为主,以新建和改建为补充的方式进行救助,消灭特困家庭居住土坯房的现状。修缮住房的,根据破损程度和实际修缮面积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1万元;新建、改建住房的,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七)权益保障。政法机关要积极开展对特困群众的免费维权及法律援助工作,降低法律援助维权门槛,开通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及特困对象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全免。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相应政策加大特困群众救助力度,保障特困群众的权益。
四、组织领导
特困群众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衣、食、住、行、医是否得到可靠的保障,直接反映政府职能的发挥,反映社会保障的建设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到区域经济的发展,影响到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各级领导干部、党员干部要深化认识,要将“救急难”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重要的一环,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把这项活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1、加强领导。为加强“救急难”工作的实施,区政府将成立由开展“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区长骆志勇任组长,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梅建新、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付明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丁建怀、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余建波、副区长洪林任副组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民政局局长王立三任办公室主任。
2、明确职责。“救急难”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作用。民政部门要公开、公正、公示,严把对象审核关,要建立特困群众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和及时拨付各项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整合和监管。政法、人社、卫生计生、教育、住建、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政策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形成帮扶合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督促各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要对各项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3、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便民服务窗口。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以便群众“求助有门”。
4、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立“8+1”社会救助体系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社区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涉及社会救助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
5、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救急难”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参与“救急难”工作;鼓励、支持个体工商业主、民营企业家、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全区上下要采取干部帮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与特困群众“一对一”的结对帮扶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急难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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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