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黄州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黄州民字[2010]102号)实施以来,较好地缓解了贫困群众就医困难。在实施过程中,为加大救助力度,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先后于2011年、2013年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黄州民字[2011]109号)、《关于调整规范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通知》(黄州民字[2013]29号),逐步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比例。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救助力度,提高贫困群众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省低保办《2014年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医疗救助制度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到60%。
二、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按100%予以报销,超过2万元部分,从政府“阳光行动”救助基金中解决。
三、需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由区级定点精神病医院提供免费治疗,其治疗费用在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由区民政局按每人每月给予500元补助,并与就诊医院结算。
不需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由区康泰医院每人每年提供500元药物补助,由区民政局与区康泰医院结算。
四、城市低收入和农村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及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特殊对象采取定额救助的方式: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4万元以下的实施临时救助。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的,超过部分可享受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按自付费用金额的2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五、城乡低保对象医后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参与大病医疗保险,因大病医疗保险导致跨年度的,可在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跨年度再进行医疗救助。
此通知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bet365体育在线怎么样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