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理论研究
  • 政策法规
  • 专题栏目
  • 网上互动
  • 办事指南
  • 队伍建设
  •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 字体: 】   2014-05-16 09:12  阅读: 次  [关 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火车站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切实增强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管好用好这些救灾资金物资,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凝聚力,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各级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灾区群众深怀期望。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有关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明确纪律要求,切实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原则,明确范围,保证救灾款物的专项用途  
        (一)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救灾款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物发放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制订救灾救济资金分配方案时重点考虑灾情轻重和灾民保障自救能力的大小,不局限于村规模的大小和人口的多少。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按国家公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济;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错发、漏发、抵扣各种欠款。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一是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因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三是灾民恢复重建倒损住房;四是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
        (三)救灾资金不准用于以下方面:⑴特困企业解困和职工生活补贴;⑵非自然灾害引发的急病治疗救助;⑶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等非自然灾害救助;⑷与灾民基本生活无关的水、电、路、坝等工程建设和其他项目支出;⑸灾区救灾工作经费和干部、职工等人员的福利补助;⑹灾区修复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⑺其他与灾民基本生活无关的支出。
       三、规范管理,健全制度,确保救灾款物的正确使用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制定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设立救灾款专户、明确科目,保证救灾款物专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救灾款物的发放应该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救灾款物发放的原始凭证和记录要妥善保存
        (二)把好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关。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对各类救灾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确定,要严格执行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具体操作步骤:
       1、灾民申请。由受灾户户主向户籍辖区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因灾需要救助的申请 。
        2、民主评议。由灾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受灾情况及需救助人员台帐》和镇分配资金数量,评议需救助对象及救助类别,对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加盖公章的《救灾款物民主评议登记薄》(写明评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3、审核上报。民政办收到各村上报的《救灾款物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专门人员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和受灾群众需求、村干部及其亲属是否有列入救助范围等问题进行核查,并按照“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的统一格式要求,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信用社一折通帐号、救助金额等拟出救助方案,将镇级《救灾资金发放台帐》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拟救助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救助范围的村干部及其亲属进行重点核查,无异议后通知镇民政办发放救灾资金。
       4、拨付使用。救助对象确定后,民政办将领导核批意见及花名册送财政所和信用社,财政所将所需资金直接划拨到信用社,信用社根据民政办提供的名单,将救灾资金直接划入信用社专户,由信用社将救灾救济资金直接划入救助对象的帐户,实现社会化发放,“一卡通”到户的要求。
        5、上网公示。民政办督促信用社将救灾救济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救助对象 “一卡通”帐户后,救灾救济资金发放完毕。民政办及时将领导签批意见、审核后的救助对象台帐、加盖公章的民主评议记录及银行到帐清单,上报区民政局。
        (三)规范救灾资金档案及工作台帐。档案是每笔资金审批发放的真实记载,民政办要高度重视,做到每按上级拨一批款物,每一笔要归零,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进一步完善救灾资金档案,加强规范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拨款文件,当地有关政策文件、《受灾情况及需救助人员台帐》、《救灾物资发放台帐》、《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台账》以及各级评议、审批、公示的照片等文字、图片资料、银行到户清单。工作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别、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要加强倒房恢复重建档案管理,严格做到一户一档、资料翔实,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户口本(或身份证)、倒房恢复重建审批表、新旧住房对比照片、民主评议资料等。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制度。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按区上分配的数量,结合物资用途,区别受灾程度,确定救济对象和发放数量。对接收、发放的救灾物资做好登记,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做到来有明细,去有登记,完备交接手续,以接受群众监督,审计审核,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五)严格救灾款物使用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每次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发放花名册必须及时装订并复印,原件留存备查,复印件上报区民政局。逾期不报,将视为救灾款物没有安排使用,区民政局在下次拨款物时将不予安排或在应补助数额中扣除已下拨未安排部分。
    四、确保救灾资金下拨和发放时效
    在本区区域内发生重大灾情,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在10日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工程进度,直接拨到对象户的“一卡通”帐户(正负零完成后付30%,竣工验收后付70%); 冬令春荒救灾资金物资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资金。
       五、切实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财政、民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必须坚决整改。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信用社要积极配合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使用工作,不得在救灾救济资金中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各村必须高度重视救灾救济工作,特别要严格掌握灾民救助与非因自然灾害社会困难救济的区别,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救灾救济资金使用不公问题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2014年5月15日
      
    回首页 回前页 回到页首

    Copyright 2013-2014 黄冈市bet365体育在线怎么样 Rights Reserved

    地址: 黄州区赤壁大道27号 电话:0713-8354629 鄂ICP备13009305

     本网站由 黄冈市信息中心 提供技术支持 最佳浏览状态:1024*768 Resolution with Microsoft IE 6.0 Ab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