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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续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 字体: 】   2014-05-27 09:41  阅读: 次  [关 闭]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续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火车站开发区民政办,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鄣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及家庭详细住址和其他相关信息,防止“错保、漏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发生,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续保登记工作。
    一、续保登记内容
    低保家庭人员健康状况,困难原因、劳动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家庭住址及变更情况、联系方式。
        二、续保登记要求
        1、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农村低保对象每季要向所在村(社区)续保登记。
    2、村(社区)是续保登记的直接组织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民政办每月(季)对所辖村(社区)续保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社会救助局定期抽查不低于30%。
        三、责任追究
        1、凡一年内城市低保对象4次或连续3次,农村低保对象连续2次未续保登记的一律取消低保补助待遇,
        2、村(社区)未开展续保登记或登记不完善的,追究低保专干的责任。
    3、乡镇、街道民政办检查不及时,追究民政办主任责任。
    4、社会救助助局抽查不按比例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救助局局长责任。
    附:城乡低保对象续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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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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