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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黄州区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 字体: 】   2015-03-01 10:17  阅读: 次  [关 闭]

     

                        黄州民字〔2015〕36号
     
     
    关于印发《黄州区农村低保“按标施保”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火车站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现将《黄州区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3月1日
     
     
     
     
     
     
    黄州区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区农村低保“按标施保” 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以推行“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为重点,完善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完善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全面建立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救助,切实提高农村低保科学施保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主要任务:一是合理确定农村家庭收入核定标准及范围;二是严格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搞好收入评估;三是完善审核、审批、做到按标施保和补差救助;四是落实续保、核查,切实加强动态管理。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按标施保”精细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核定,包括家庭成员全部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部门协作,做到计算办法一致,核算标准一致。
    3、计算家庭收入与核定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在核定时要充分考虑因病、因灾、因残、因子女升学等实际困难与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矛盾。
        4、差额施保与分类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差额进行救助,分类实现动态管理。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的办法: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声明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困难情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家庭收入、支出、财产证明材料;
    4、残疾证、病历、离婚协议、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复印件。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调查办法:由乡镇(街道)组织驻村干部、民政办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面要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有1名乡镇国家公职人员。
        调查方式主要是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等方式。
        1、家庭财产的种类及超出标准的认定:
    (1)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我区农村低保标准12倍的;
    (2)车辆。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3)房屋。一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费用按家庭人均明显超过我区农村低保标准12倍的。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
    (4)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区农村低保标准12倍的;
    (5)债权。家庭拥有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市农村低保标准12倍的;
    (6)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2、收入评估
    搞好农村低保“按标施保”的重点就是要确定好农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开展好村级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评估工作。
     A、评估项目
    (1)家庭经营性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其他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纯收入。
    (2)工资性纯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财产性纯收入。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包括山林、土地出租收入、房产出租收入等。
    (4)转移性纯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退休金、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5)其他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由村民主评议小组评估。
    不计入家庭收入评估项目
    (1)国家给予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
    (3)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4)政府及社会组织给予的医疗救助金和临时救助财物;
    (5)政府给予的救助金和慰问金。
    B、评估标准
    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原则上以具备相对稳定的种类为主,动态细微的收入不求面面俱到,可以就低不就高。
    经营性纯收入:
    (1)纯务农:以种水稻、棉花、小麦等为主业,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的承包商除外。其年收入可按乡镇、村人均年收入的40%计算。暂定为4000元/年/人;
    (2)种植业:以种植露天瓜果蔬菜、莲籽等经济作物为主业,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的承包商除外。暂定为6000元/年/人;
    (3)打零工:在本区范围内或一年内60%以上时间在本区外以做无技术含量的小工、零工、搬运、擦皮鞋、当保姆等为主业,含无业人员。暂定为本地6000元/年/人、外地7000元/年/人;
    (4)养殖业:以养猪、鱼、鸡、鸭等为主业,一次性养猪在50头、鱼20亩、鸡鸭500只、牛1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除外。暂定为8000元/年/人;
    (5)零售业:贩卖肉、鱼、菜、副食、做早点、开夜市等流动或在集市固定零售的小摊、小贩。经营批发的商贩除外。暂定为8000元/年/人;
    (6)加工业:加工米、面、油、炸泡果、做豆腐等为主业,从事米、面、油等经销商除外。暂定为10000元/年/人;
    (7)手工业:在本区范围内或一年内60%以上时间在本区外从事木工、泥工、油漆工、钢筋工、水电安装工等,开发承包商除外。暂定为本地12000元/年/人、外地14000元/年/人;
    (8)厨师:被酒店、餐馆聘用的厨师,自己经营的除外。暂定为14000元/年/人;
    (9)小货运:使用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送人、送货、送快递等。暂定为14000元/年/人;
    (10)司机:被聘用开面的、小车、货车、客车等。暂定为18000元/年/人;
    (11)开小店:小于60m2餐饮、副食、废品、杂货、理发、缝纫、洗车、复印店等,雇用他人及机动车修理、电器修理、服饰、广告、手机店等除外。暂定为20000元/年/人;
    工资收入
    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商店雇用的公益性岗位、临时工、保安、家政、营业员等。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凭单位出具证明按实计算,无证明或收入不稳定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评估,目前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240元/年/人。
    财产收入
    山林、土地转让、房产出租的,按协议、凭证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转移性收入
    一是赡养、抚(扶)养费收入。人民法院有裁决的,按裁决执行;协议离婚对象按协议执行;法定赡(扶、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35%计算收入,计算方法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保标准)×35%;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不计算赡(扶、抚)养费支出。
    二是其它转移性收入。离退休费根据社保局提供的数据确认;生活定期补助金、遗孀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凭发放单位出具证明按实计算;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大中专(高、职中)毕业生,已有工作,但不能说明工资收入的,按毕业年限,从毕业的第二年起算,在本市就业的,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在外地就业的按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本次发布的行业收入测算参考标准为最低标准,如能认定的实际收入高于本标准的按实计算;本测算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收入按实际收入算;有关行业收入测算参考基本标准仅作申请城乡低保核算家庭收入的参考依据。
    C评估方式
    对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所提供的证明计算。对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标准计算。家庭人口一般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计算。对在入户调查中不能确定家庭收入情况的,待村民主评议会上进行核实评估。
    在测算家庭经营性收入时应考虑因病、因残和年龄带来的收入悬殊,其家庭收入评估可结合家庭劳动力系数和收支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劳动力系数具体为:(1)正常劳动能力。正常劳动能力是指16-60周岁,无重大疾病、无残疾的人员。其劳动力系数按年龄和姓别确定。16-20周岁,男1、女0.8;21-45周岁,男1.2、女1;46-55周岁,男1、女0.8; 56-60周岁,男0.8、女0.6。(2)有劳动能力的一般残疾人员、慢性疾病人员、(三级以下)智力(精神)残人员。20岁以下、56岁以上,男女均为0;21-45岁,男0.8、0.6、0.4、女0.6、0.4、0.2;46-55岁,男0.4、0.2、0、女0.2、0、0。
    凡0-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60周岁以上(含)人员,一、二级视力盲、精神、肢体、智力残疾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均为无劳动力人员,不纳入家庭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给照料人劳动力系数扣减0.5。在校高中学生、研究生在年家庭收入中扣减3000元,大学生在年家庭收入中扣减8000元;重病人员治疗费用凭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发票、或医院正规医院药物发票按年度平均数在家庭收入中进行扣除。
    家庭人均收入=(各劳动力经营性收入×劳动力系数+工资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学生、重病人员费用)÷家庭人数。
    残疾和患有疾病人员的界定
    (1)残疾人员的界定
     根据黄州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确认。
    (2)患有疾病人员的界定
     A、重病人员的界定。凭二级以上医院或黄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斑膜病、恶性肿瘤(癌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甲亢、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病人。
     B、慢性病人员的界定。凭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黄州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黄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等需长期药物治疗影响劳动能力的病人。
    (三)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对申请人家庭的特殊性支出因素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由镇(处)组织驻村干部、民政办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民主评议由担任民主评议小组长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组织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
        4、形成结论。乡镇(街道)民主评议小组长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在民主评议记录本上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全部进行入户调查;对其他申请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进一步对照《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办法》,结合上面调查和评议的综合情况,对每个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核算,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出保障标准且无特殊困难的予以取消或不予批准;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保障金额按照评估出的家庭纯收入与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补助、即:家庭月保障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2×家庭人口数。但在实际测算时适当按照贫困程度分类进行补助。
    根据家庭纯收入与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分一类、二类、三类3个类别进行救助,强化动态管理:
    家庭人均纯收入为0或负数的确定为一类对象,补助金为保障标准的1.1倍,此类保障对象在动态管理中原则上一年一核定。纯收入为负数的在重新核查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可确定为特困家庭,在享受一类保障对象补助金基础上,按二类保障对象补助金标准增发特别救助金;家庭人均收入不足保障标准50%的确定为二类对象,补助金为保障标准的75%,此类保障对象在动态管理中原则上半年一核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50%但低于保障标准的,补助金为保障标准的45%,此类保障对象可根据其家庭条件缓解或改善状况进行季度核定。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街道)民政办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对拟批准的农村低保家庭通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低保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批准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批(家庭财产超标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家庭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
        2、没有经过申请、调查、评议、公示等规定程序和履行驻村干部签字等规定审核手续的不批;
     3、户籍在本区,家庭所有成员实际在本区以外居住超过1年以上的(赴外地就读在校生除外)不批;
     4、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或不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的不批;
    5、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进行调查的不批。
    6、正在服刑、劳教的;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不批;
    7、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校学生除外)不批;
    8.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不批;
    9、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不批。
       10、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不批;
       11、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不批;
    12、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不批。
    13、重复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不批。
     
    附件:1、农村困难家庭一般劳动力收入评估参照标准。
          2、农村居民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附件1:
    农村困难家庭一般劳动力收入评估参照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纯收入评估标准
    备注
    经营性纯收入
    纯务农
    /年/人
    4000
    以种粮、棉为主业(乡镇、村人均年收入的40%计算)
    菜农
    /年/人
    6000
    以种菜、卖菜为主业
    零工
    /年/人
    6000
    以打零工为主业
    养殖
    /年/人
    8000
    以养猪、鱼、鸡、鸭为主业
    零售业
    /年/人
    8000
    无营业执照的小摊、小贩
    加工
    /年/人
    10000
    加工米、面、油为主业
    手工业
    /年/人
    12000
    木匠、泥水匠、铁匠等
    厨师
    /年/人
    15000
    被酒店、餐馆聘用的
    在外打工
    /年/人
    15000
    60%以上离开本村在外打工
    小货运
    /年/人
    18000
    使用两轮、三轮摩托、电动车送人、送货、送快递等
    开车
    /年/人
    20000
    被聘用开面的、小车、货车、客车
    餐饮、副食
    /年/人
    25000
    有营业执照小于60m2餐饮、副食店
    工资收入
    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商店雇用的公益性岗位、临时工、保安、家政、店员
    凭单位的工资证明,无证明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评估
    财产收入
    山林、土地、房产出租等
    按协议、凭证或实际收入计算
    转移性收入
    赡养费、扶(抚)养费
    赡(扶、抚)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被赡(扶、抚)养人所在地的年低保保障线标准]×35%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按协议、凭证或实际收入计算
    其他收入
    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由村民主评议小组评估。

    附件2:
    农村居民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等级
    类别
    16-20周岁
    21-45周岁
    46-55周岁
    56-60周岁
    正常劳动能力人员
    1
    0.8
    1.2
    1
    1
    0.8
    0.8
    0.6
    一般残疾人员
    0
    0
    0.8
    0.6
    0.4
    0.2
    0
    0
    患慢性疾病人员
    0
    0
    0.6
    0.4
    0.2
    0
    0
    0
    3级智力、精神残人员
    0
    0
    0.4
    0.2
    0
    0
    0
    0
    0-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 60周岁以上(含)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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