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民政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鄂政办〔2014〕32号)、省民政厅《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区范围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区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区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黄州区全部国土范围。(黄冈高新开发区并入我区普查)
三、总体安排
从2014年12月3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完成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具体计划由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拟定,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四、时间步骤
第一步,工作准备(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
1、成立机构。各乡镇街道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专班。
2、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根据黄州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地名普查办备案。
3、培训人员。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安排普查业务骨干,分别参加省、市、区地名普查业务培训。
4、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第二步,实地踏勘(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l、依靠各成员单位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和其他人员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核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第三步,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
1、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2、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第四步,录入建库(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l、区地名普查办对各地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汇总。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五步,成果制作(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报告。
第六步,验收上报(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l、接受国家、省、市地名普查办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完善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核查,再接受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
2、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向市地名普查办上报,并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步,成果利用与表彰(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
l、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区地名普查办组织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地名志等出版物。
2、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3、进行工作总结,对成绩突出、配合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黄州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地名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门普查机构,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社区)及乡镇街道有关单位,抓好统筹协调,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实施。
(二)确保工作进度。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计划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成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和信息审核工作。
(四)提高安全意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广告栏、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六)保障工作经费。区财政局应将2015—2018年度地名普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区民政局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实际,及时与区财政部门沟通情况,申报经费,对落实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从紧掌握,注重质效。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附:黄州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职责
黄州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职责
一、黄州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洪 林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梅 军 区人武部副部长
祁志龙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郑志强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吕有明 区发改和改革局副局长
彭 虹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段永恒 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副局长
卢新民 区财政局副局长
余毅芬 区农办副主任
吴艳明 区教育局党委成员
李劲松 市国土资源局黄州分局副局长
汪少云 市规划局黄州分局副局长
余 琴 区住建局副局长
何裕聪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熊雪峰 区水利局副局长
董志伟 区文化局副局长
祝爱华 区卫计局副局长
张 燕 区统计局副局长
童建洲 区林业局副局长
姜 丽 区工商局纪委书记
谢德华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祝恒贵 区体育局副局长
余方喜 区党史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
张前进 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程 邈 区民政局副局长
詹冬春 区旅游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郑志强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文件及规范,统一领导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区地名普查办职责:一是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是负责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负责协调、指导各系统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四是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五是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等工作;六是负责指导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指导编制标准地名图、地名志等;七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办职责
1、区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行政区域、纪念地遗址、社团和民非企业资料的登记;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地名成果的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2、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提供本系统单位以及能源等相关资料。
3、市国土资源局黄州分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山峰、山脉、矿区等相关资料。
4、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城市街、路、巷、桥梁信息资料,广场、公园等市政公用设施资料,居民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等地名信息资料。
5、区宗教局负责提供民族宗教有关的寺、庙、宗教团体和旅游风景区、旅游资源等相关资料。
6、区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风景区、旅游资源(亭、台、碑、塔)等相关资料
7、区教育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等相关资料。
8、区文化局、区体育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文化体育场馆、纪念地、文物古迹(含名人故居)以及地名普查所需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
9、区卫计局负责提供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防疫单位、卫生所、私营医院等相关资料。
10、区经信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工业企业(含改制企业)、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发电站、输变电站等电力设施相关资料。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和公路、水路、铁路、车站、停车场、航空港、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
12、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渠、堤坝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
13、区林业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林区、林场和其他林业经营管理单位资料。
14、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消防中队、武警中队、各地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
15、区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6、区工商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大型市场等相关资料。
17、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并审核各地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
18、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负责提供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
19、区人武部负责提供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相关资料。
20、区地方志办负责提供、协助审核相关历史、文化资料。
21、区政协文史委负责提供、协助审核相关历史、文化资料。
22、区编办负责提供并审核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23、区农办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农场、畜牧养殖场、水产养殖场(渔场)、药材种植场等信息资料。
24、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全区银行、保险从业单位提供其有关信息资料。
25、黄州工业园区负责提供本园区内有关地名信息资料,并与有关部门相互沟通、核对有关信息。
26、各乡镇街道负责提供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生产大队、自然村、居民点、小区、市场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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