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主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城市下岗职工等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复查、登记,分配省、市下拨的和区级的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的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三)主管城市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建设方针、政策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区社区建设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四)主管老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指导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五)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区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
(六)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查处其违法行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
(七)主管全区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实施国家有关优抚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安置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承办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复退军人的安置法规和政策;指导退伍兵自谋职业,负责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发放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牺牲、病故军官家属易地安置的接收与管理工作;的政治、生活待遇。
(十)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统一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负责扶贫济困经常性捐赠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及其款物的接收工作;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救灾捐赠物资储备、发放工作和社会慈善事业;承担区生产救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及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并指导居民委员会安排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负责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婚姻习俗的改革服务工作,办理处出流动人员未婚证件,管理、指导国内儿童领养工作、涉外儿童送养工作。
(十三)主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区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组织、协调、指导区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负责乡镇办边界管理及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实施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十五)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星光计划",拟订我区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众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宏观管理和民办福利机构的登记、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类活动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十六)主管殡葬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
(十七)主管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游泳乞讨人员、流动人口中"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工作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九)研究提出福利彩票销售计划,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区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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